单位是生活中常见的犯罪主体之一,单位也会通过各种行为向他人行贿,那单位行贿行为有哪些?单位可以向他人行贿,单位也会接收到他人的行贿,那向单位行贿的如何认定?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解读,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一、单位行贿行为有哪些

(一)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二)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三)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单位行贿罪同样适用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单位犯罪一样,在单位行贿罪中,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

二、向单位行贿的如何认定

向单位行贿的很可能构成向单位行贿罪。

向单位行贿罪,指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向单位行贿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是单位,并且是特定单位,即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是本罪与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对于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单位以财物、回扣、手续费的,虽然也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不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任何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属于特殊主体,不仅可以向其他主体行贿,其本身也可以行贿。但无论是有行贿行为还是受贿行为,此时构成的不再是行贿罪或者受贿罪,成立的应该是单位行贿罪或者单位受贿罪。在这方面《刑法》中规定的不太一样,一般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都是定的同一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