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1.索贿多次,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造成财物损失;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在20万元以上,涉嫌犯罪,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典第163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便利,取得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之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依照前款之规定处罚。对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在事业上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