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保证金。在此基础上,取保候审有担保人担保和担保担保两种方式。对于同一名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担保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担保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提出的担保人。担保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与本案无关;能够履行担保义务;享有政治权利;没有个人自由;拥有固定住所和收入。警察、司法部门应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告知其履行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保函又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担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阻挠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释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利益,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采用保证金担保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数额。押金以人民币现金支付,起始金额为1000元。裁定机关应以保证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控告犯罪的性质、情节、嫌疑人,被告的社会危害性,可处以刑罚的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押金额。其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向人民法院报告指定银行的名称。根据第56条规定,取保候审人依法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对必须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裁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认为应依法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依照决定机关意见,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担保人的罚款决定等,应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并通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没收保证金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执法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查。上等主管机关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在7天内作出复核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经过了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