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维持判决这一判决形式从司法权的性质分析,维持判决超出了司法权的范围,妨碍了对相对人的救济,影响了行政权的灵活运用。实际上,正是由于维持判决存在的种种问题,无论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设定这种判决形式。笔者建议取消维持判决这一判决形式并不是基于“国外没有,所以我们也不能要”这一思路,而是从司法权本身的性质,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考虑后得出的结论。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因此,一审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而维持判决所针对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撤销的请求,法院或者支持,或者反对,或者虽然支持,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不直接撤销,而是指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给相对人补救。显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另外,行政诉讼的实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是对行政活动合法与否的监督,原则上司法机关能监督行政权,不能代替行政权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2、增加禁令判决、部分判决(中间判决)和自为判决等判决种类(1)禁令判决。即禁止行政机关实施一定行为的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某种行为时。如英国高等法院曾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禁令,禁止地方政府在未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以前执行增加出租汽车数目的决定。[17]如果说撤销判决主要是针对法律行为或者行政行为而言的,那么,禁令判决主要是对事实行为作出的。禁令判决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和撤销判决一同作出,即在撤销行政机关决定的同时,禁止行政机关继续实施该行为。前者如责令行政机关停止实施一个强制性的调查措施;后者如责令行政机关对某事项不得再行干预。增设禁令判决是处理事实侵权行为的需要,因为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无法适用撤销判决;增设禁令判决可以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从而有利于法院对原告提供更全面的救济。禁令判决可以和其他判决形式一起使用,如和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同时适用。(2)部分判决(中间判决)。部分判决,适用于行政案件复杂,可以分阶段处理的情况。部分判决的设计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必要的救济。部分判决可适用案情复杂,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而当事人又提出部分判决请求的情况。(3)自为判决。即当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时,法院可自己代替行政机关作为,这是撤销后重作判决的替代方式。设计此种判决是为了给相对人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但受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以及司法权本身的性质所限,自为判决的使用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