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和减刑,都是法律上的制度,通过对认罪态度良好和认真改造的犯罪分子的刑罚减免,达到更好的刑罚作用,同时也鼓励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缓刑和减刑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某些条件下,两者是可以同时组合使用的,下面先对两种制度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区分。

所谓缓刑,是针对犯罪情节比较轻的犯罪分子,在法院审判结束以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会在特定的社区矫正中心接受一段时间的观察考验。一般来说,缓刑的适用范围都是罪名较轻的,诸如拘役、未满三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在这段观察考验期内,可以做到认真纠正,并且没有特殊错误,就可以取消原来判决的刑罚,在缓刑结束不用按照原来的判决执行。这里的特殊错误,是指违反缓刑相关规定和刑法第7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中说到,假如罪犯被发现还有其他的隐匿罪名,而且是之前的审判中没有一起判决的,缓刑会被立刻停止,并且加上新的罪名一起审判。出现缓刑被依法撤销情况后,犯罪分子就只能依法接受原来的刑罚,收监入狱了。

而减刑,适用的范围就比较的广了,除了适用缓刑的所有罪名,管制、无期徒刑和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满足条件也是可以适用的。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良好并且认真接受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是可以申请提出减刑的,减刑会由所在的执行机关向上级法院提出,审理通过以后依法减刑。

由此我们得知,可以获得缓刑的罪名都属于可以减刑的罪名范围内,二者有一定的重合。可以同时获得缓刑和减刑的罪名,是拘役和未满三年有期徒刑。减刑从其定义上看,我们就可以知道它并不是可以立刻与其他判决同时实施的,减刑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确定是否认罪态度良好和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取申请减刑的资格,因而减刑与缓刑的关系,也只能是先判处了缓刑,在缓刑观察期内,再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能对犯罪分子予以减刑。

法律上对缓刑后如何再减刑有明确的规定,想要得到缓刑后再减刑并不容易,一般情况下二者是不会同时出现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对适合减刑条件的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除非有特殊表现是不允许获得减刑的,这部分的罪名有拘役和未满三年的有期徒刑。这里的特殊表现,是指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的六种情形在《刑法》第七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大致总结为检举或阻止了重大犯罪活动、有重大发明创造又或是在生活中对人民和国家有重大贡献。满足条件的被判缓犯罪分子,可以自行联系专业律师提起减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