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求来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执行行为不服当然只能通过异议、复议的方式予以救济。1.从追加自身的行为特点剖析,被履行主体追加程序的救助方法应为先贰言、后复议。1998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简称《履行规则》)第九节对被履行主体的改变或追加作出了规则。《履行规则》第83条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则判决改变或追加被履行主体的,由履行法院的履行机构处理”,故在履行实践中,履行机构根据请求人的请求或依职权书面检查(或经过听证后)决议是否追加或改变被履行主体。惋惜的是,《履行规则》未就追加或改变被履行主体发生的争议怎么解决作出清晰规则,并未赋予当事人贰言的权力,当事人只能经过申述的方法由上级法院进行履行监督。2007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关于履行行为贰言的规则,尽管略显疏略,但对被履行主体的改变或追加等履行行为发生的争议经过贰言、复议的方法进行救助实现了有法可依。《立案结案定见》第九条第(四)项尽管规则“请求履行人请求追加、改变被履行人的”应当依照履行贰言案子予以立案,但该定见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被履行主体的改变或追加”的履行行为特点。该定见从实质上讲是为了一致履行案子立案、结案标准,标准处理之需而拟定,“请求履行人请求追加、改变被履行人”尽管立为执异案号,但其既不是行为贰言,也不是标的贰言,而是一种履行行为。既然是履行行为,那对其不服就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则经过贰言、复议的方法予以救助。2.从《立案结案定见》规则自身剖析,被履行主体追加程序的救助方法现在也只能是先贰言、后复议。《立案结案定见》第九条规则“下列案子,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履行贰言案子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以为人民法院的履行行为违背法令规则,提出书面贰言的;(二)履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履行标的提出书面贰言的;(三)人民法院受理履行请求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贰言的;(四)请求履行人请求追加、改变被履行人的;(五)被履行人以债款消除、超越请求履行期间或许其他阻挠履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挠履行的;(六)被履行人对判决判决或许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履行效力的公证债款文书请求不予履行的;(七)其他依法能够请求履行贰言的”。该定见第十条规则“下列案子,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履行复议案子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定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的;(二)除因夫妻一起债款、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定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的;(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定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履行公证债款文书、驳回不予履行公证债款文书请求、不予履行判决判决、驳回不予履行判决判决请求的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的;(四)其他依法能够请求复议的”。不难看出,该定见第九条规则七种景象应立为贰言案子,但该定见第十条规则对第九条的第(二)项及第(四)项中的“因夫妻一起债款、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两种特别景象未赋予复议的权力。由于《立案结案定见》第九条第(二)项规则的景象,《民事诉讼法》已清晰规则对判决不服,可经过提起履行贰言之诉予以救助,故该定见未赋予当事人复议的权力无疑是正确的。但该定见第十条第(二)项也未赋予当事人对“因夫妻一起债款、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景象不服能够复议的权力。因现在法令未清晰规则,故笔者以为,能够适用该定见第十条第(四)项关于“其他依法能够请求复议的”的规则而请求复议,并且不是直接请求复议,而是先向履行法院提出履行贰言,对履行贰言的结果仍不服后才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不然,就不可能呈现该定见第十条第(二)项“除因夫妻一起债款、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定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的”这样的规则了。笔者了解,相对其他追加景象,最高法院在拟定《立案结案定见》时以为“因夫妻一起债款、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等更为杂乱,实践中更难判别,而追加被履行主体的程序触及当事人的严重实体权益,故为稳重起见,应先向履行法院提出履行贰言,对履行贰言的结果仍不服的才干请求复议,多一次检查的时机,对当事人的救助更为充沛;亦或是以为被履行主体的追加程序尽管仅仅履行行为,但客观上对被追加主体的实体权力有严重影响,故不扫除今后拟定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则对追加程序不服的能够提起履行贰言之诉。不可否认,被履行主体追加程序触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力,经过履行检查以及贰言、复议短时间的检查均难以精确判别是否应当追加,故主张经过立法或拟定司法解释的方法规则对追加程序不服的能够提起履行贰言之诉予以救助。3.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履行贰言和复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的规则剖析,被履行主体追加程序的救助方法只能是先贰言、后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履行贰言和复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贰言复议规则》)第十八条规则“履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许诺自愿代被履行人偿还债款而被追加为被履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贰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该条司法解释不但清晰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因书面许诺自愿代被履行人偿还债款而被追加为被履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贰言的”行为不予支撑,并且也标明,关于被履行主体追加程序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能够经过履行贰言、复议程序寻求救助。综合上面的介绍,不服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可以通过提出复议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