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在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共同意思,若无欺诈、胁迫行为,且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认定为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法院认定协议是在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则应撤销该协议,否则将判决对方根据协议履行其义务。对方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怎么办?是否能够实施?应当指出,法律效果并不等于强制执行。法效果是指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在法律上应当作为或不作为某些行为。执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和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法庭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执法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哪一项法律文书是强制执行的,必须有法律规定。所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一定具有强制性,比如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有效协议、合同等。这就是说,虽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