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公安部的规定,涉嫌吸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吸毒行为: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认的;2、有举报,本人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3、本人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师认定符合吸毒人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4、本人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5、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6、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且用其他检手段(如促瘾试验)检测证明当事人有戒断症状的。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三、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的,可以责令其社区戒毒:(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