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虽然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对其的处理也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5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只要开发商同意,购房者就可以将认购书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写第三人的姓名。这一行为一般不会损害开发商的利益,所以,开发商通常会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