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自已征地的征地补偿费,是支付,不会纳税。

在建设单位会计中,在“待摊投资”帐户下设置“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明细帐户进行核算。1985年3月5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办法中称为“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早在20世纪50年代的建设单位会计中,在其他基本建设工作费用中列有“土地征用费”(包含迁移补偿费)项目。几十年来,本费用包括的内容逐渐增多,核算用的科目几经变化,但此项费用一直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

扩展资料: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因建设工程需要所发生的征用土地及其有关费用。是待摊投资的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原有各种建筑物、坟墓、林木、青苗等安置补偿费、迁移费、土地征收管理费以及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列支时须注意的事项是:

(1)青苗补偿费应以最近二至四年的定产产量为准。

(2)征用农业生产使用的非农民土地或土地所有人不从事农业生产者,不给补助费。

(3)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经批准可无偿使用。

(4)建设单位用这笔费用为被拆迁单位盖房屋,其建房投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列入本项费用。

(5)改土造田费和移民费列入本项费用。

(6)土地平整、原障碍物的拆除和建筑场地的布置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