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决生效后发现被告人自报的姓名系冒充他人之名后如何纠正错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直接用补正裁定予以纠正。此种方式认为现行刑事法律以打击犯罪为目的,犯罪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已经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法律也不允许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两次处罚;再者案件判决认定事实并没有问题,若启动再审程序,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种方式是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撤回原审判决,由公安、检察机关按新案处理。此种方式认为法院判决是根据公安侦查材料和检察院起诉意见而作出,该错误从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时即形成,故应从源头进行纠错。

第三种方式是由法院直接启动再审程序。此种方式认为被告人身份信息是案件重要信息,关系到是否构成累犯等定罪量刑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关乎被冒用身份人的名誉,对于此类严重错误法官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用判决形式对原审案件予以纠正。

扩展资料:

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