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局可以成为协助执行人。财政局符合有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法定条件,法院可以要求其协助执行。2、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期限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热承担责任。”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务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期限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