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付款方式有:现金,银行转帐,汇款,支票,本票等。

公司间的结算是有分同城或异地的。同城结算可以用现金、转账支票、委托收款、付款委托书。异地结算:汇兑(信汇,电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

在国际之间的企业之间结算则有L/C(信用证),T/T(电汇),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

这些结算方式是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

扩展资料:

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企业主要采用的银行结算办法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证。

1、银行汇票:由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企业向银行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

2、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

3、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不超过6个月,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向银行贴现。(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到期日如果付款企业余额不足时银行会无条件付款,但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付款单位罚息。

4、托收承付: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款。必须是商品交易及其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等不得办理。

5、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