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烈士评定流程报批程序:1、符合申报烈士条件之一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户口所在辖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2、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写出个人生平事迹,并附其它材料,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3、市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批转市民政部门,由其具体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4、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自治区民政厅备案;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后,批件由市民政部门转交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烈士遗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对烈士遗属进行抚恤褒扬;6、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二、新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烈士评定标准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条例还对烈士评定工作的程序予以明确。根据条例,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