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内页复印件);3、其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其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