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字注销后至最少1年,最多3年的时间才可以重新使用。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因此根据你提出的情况,该企业名称被注销未满三年,不予核准使用;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公司注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

2、公司签署的《公司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以及指定代理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

3、公司作出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总公司提供);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2、副本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费为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