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管理处 办公电话:22894660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规划、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专、兼职仲裁员考核、聘用和仲裁员资格登记、审验、发证的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发生的争议;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公务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工伤(残)、工资、工龄、退(离)休费发生的争议;

(四)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或除名发生的争议;

(五)企事业单位与经营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人才流动发生的争议;

(六)企事业单位与被聘用者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七)从外省、市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发生的争议;(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仲裁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