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血白蛋白属于医保范围。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血液制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临床特殊适应症,急救、抢救时使用“血液制品”的需求,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药品目录》中的“血液制品”指以下血液及血液成分:

1、全血;

2、血浆;

3、手工分红细胞悬液;

4、手工分浓缩血小板;

5、机采血小板;

6、洗涤红细胞;

7、冷沉淀;

8、去白红细胞;

9、浓缩白细胞;

10、人血白蛋白。

使用限制:

限工伤保险或以下适应证之一伴低蛋白血症,且血浆蛋白低于30g/L时可开始使用,应提供5日内血浆蛋白检查报告;维持治疗血浆白蛋白不超过40g/L。

1、肝硬化,大量肝切除;

2、肾病综合征或严重的烧伤,烫伤;

3、呼吸衰竭使用人工呼吸机或严重肺水肿;

4、严重感染合并多系统衰竭;

5、新生儿重症黄胆伴胆红素脑病。

扩展资料

医保有规定的关于输血费用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使用血液及蛋白类制品,符合以下适应症规定的,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血液:急救、抢救可使用血液。

(2)人血白蛋白:肝硬化、肾病综合症及严重的烧伤、烫伤等引起的血浆蛋白下降,呼吸衰竭使用人工呼吸机、严重肺水肿及大部肝切除等,血浆白蛋白低于3g/d1者可以使用人血白蛋白。使用人血白蛋白须提供使用前5日内血浆蛋白检查报告。

(3)免疫球蛋白:先天或后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伴严重感染者(需附6个月风免疫球蛋白检查报告)及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以其它治疗无效且血小板低于20,000/?1,并严重出血危及生命或需急诊手术治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