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其一,虽然人身无价,但是因为意外和健康保险产生损失则是可以计算的,保险制度核心魅力,是客户因为保险事故损失得到最大程度弥补,而不是因为保险事故而受益,否则就违背保险的规律,曲解保险功能,制造道德风险。其二,我国法律已经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以及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实践中,财产保险公司经常将意外和健康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结合销售,赋予意外和健康保险保险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有利于业务经营便利性和客户正确理解。其三,现阶段,制约我国意外和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问题,并不是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否从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同时得到赔偿的问题,而是百姓购买意外和健康保险的普及面、保险公司理赔便利性、产品的价格问题以及产品等待期、免赔条款和除外责任问题。如果实行保险代位求赔偿制度,则将使意外和健康保险产品价格将更低、保险公司理赔速度会更快、保险产品更适合客户要求(等待期更短、除外责任更严格、赔护比例更高)、客户购买保险意愿更强。其四,实行保险代位求偿权,能更好制止侵权行为。因为侵权行为,客户产生意外和健康损失时,由于个人精力、能力等原因,特别是侵权人又处在相对强势时,客户往往无法有效地向侵权人索赔,而且其一旦从保险公司得到充足赔偿后,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就更为懈怠了。相反,保险公司则有充足的能力(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旦拥有代位求偿权,能有效地向侵权人提出求偿要求,如此,客观上提高侵权人侵权成本,并有效地制止侵权冲动,有助扶善惩恶,纯正社会风气。主要的不适用原因就是代位追偿与人身保险的本质内涵不相符合,所以有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