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河马乡林业工作站原站长唐伊崇,因犯贪污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广西桐林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余罪,3月13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以被告人唐伊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谭达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谭达科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及冻结在工行武宣县支行的被告人唐伊崇存款32800元,合计37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02年至2003年间,时任武宣县河马乡林业工作站站长的唐伊崇知道退耕还林工程可以获得国家的粮食补助,其利用在林业站负责管理退耕还林工作的职权,于2003年与被告人谭达科(时任东乡镇风沿村委副主任)合谋,决定以谭达科的名义将河马乡风沿村韦姓四村民在本村平山顶上(地名)种植的90亩林木办理了退耕还林的相关手续,骗取得2002年度的退耕还林指标,而后由谭达科分别于2003年6月25日、2003年10月11日两次领取该退耕还林工程的粮食补助共27000公斤,按规定以每公斤1.4元计算,价值共计37800元。唐伊崇、谭达科除了分3900元给在河马乡林业站工作的李某某外,余下款项予以共同侵吞。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伊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谭达科互相勾结,采取虚假的手段,骗取属于公款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37800元,予以共同侵吞,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伊崇是单位负责人,其行为具有决策性,其先提出犯意,且主要由其办理退耕还林虚假手续,为能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起主要的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谭达科参与办理退耕还林虚假手续,签字领取粮食补助,其行为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结合其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5000元,供认了基本的犯罪的事实,有一定的认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该案发生在被告人唐伊崇因犯贪污(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前,而被告人唐伊崇现仍在服刑中,所以该案属于余罪漏判,应对被告人唐伊崇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