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很多人都以此认定,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就应当是3年以上的加重处罚,而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不是这么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又逃逸的,才应当处以三年以上的加重处罚,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逃逸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行为则不构成犯罪,那么逃逸本身就已经是加重处罚,应当按照三年以下的刑期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将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作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定情节,因此,仅仅是因为逃逸,且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