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香洲区和横琴、万山、淇澳管理区。第三条农村征地农民私人在生活留用地内建住宅,按征地农转非底册人数和户数为依据,可分别享受下列用地报建标准:(一)孤寡老人或其他特殊一人户,以户口簿为依据,用地标准为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二)二人户用地标准为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上限为120平方米。(三)三人或三人以上户的用地标准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上限为160平方米。(四)五人或五人以上大户并且报建时五人都年满18周岁的,用地面积按一标准户计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四人一户计16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建筑面积增加40平方米。第四条农村征地农民私人住宅用地,共分为三类地区(见附表—)。第五条农村征地农民在本规定第三条用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内建住宅的,一律实行—次性优惠报建计价。优惠计价标准如下:(一)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十二元;(二)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九元;(三)三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六元。第六条农村征地后的新分产建私房的,以结婚证和户口簿为依据,按本规定附表二计价。第七条鼓励征地农民拆旧建新,进行旧村庄改造。(一)征地农户拆旧住宅建新住宅,且该户未享受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优惠的,拆旧建新部分只收管理费。超过原旧房面积部分并在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标准限额内的,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优惠计价。(二)拆旧建新户已享受过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优惠的(只享受部分的,剩余指标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拆旧建新部分只收管理费。超出原旧住房面积部分(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的),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计价标准优惠计价。第八条征地农民户内有城镇居民、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的,除征地农民可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优惠标准报建计价外,超过面积按人口分摊。征地农民部分按新分户的同等标准计费;城镇居民、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分摊的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价。第九条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回乡拆祖屋建新房或在原旧宅基地上建房的,原旧房改建部分只收管理费,拆旧建新的扩建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费。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新供给的地土地上报建私人住宅,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费。第十条有本市户口的城镇居民,利用原在农村或城镇拥有合法产权(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旧房拆旧建新的,原旧房面积改建的部分只收管理费,扩建部分按市政府现行规定的住宅用地地价标准计费。城镇居民经依法批准取得土地新建房屋,按市政府现行规定的地价标准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