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资格最早在国税发[1996]第177号中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中又对这一条件进行了细划,文件中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1.受总机构委托对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多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后下拨使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字[1997]38号的精神,对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不是行政事业编制,没有编制经费,也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的行政管理机关的生产管理部门或企业管理部门,由行政事业机关出具不是行政事业编制和没有编制经费的原始文件或其他能证明的文件,以及出具无其他固定收入的证明文件后,可比照总机构申请提取使用管理费的办法,申请批准提取使用管理费。自报批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