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如何实现侯某是被告四川通达电器公司股东。他于1999年向通达公司入股现金及相关资产,此后公司效益一直很好,近年来更是发展迅速。然而,在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的经营状况下,公司的利润及自己的分红却在大幅下降。侯某曾多次要求通达公司提供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但公司一直恶意拖延。侯某认为被告隐瞒公司真实经营情况,侵犯了其作为股东应有的知情权,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向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1999年至2005年6个会计年度的财务账本和会议报告、销售和生产统计表、合同交易信息及凭证、公司股东会纪要、投资决议等资料。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判决被告7日内将2003年度至2005年度被告的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侯某查阅、复制。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权是公司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涉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能否规范化的问题紧密相连。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作出一定的规范。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知情权的规定较之已往的立法更为详尽和具体。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也被大大拓展。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是“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由此,公司股东可以获得更为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机会和渠道,有助于股东更切实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此外,新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上列各种公司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综观我国相关公司法律制度的整体内容,可以看到,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为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