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公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
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
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