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货物索赔的依据是什么航空货运索赔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主要是两种运输范围的问题:国际运输和国内运输。在航空国际货运中,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华沙体制中的《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在国内货物运输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二、货运代理的受理范围依照《华沙公约》跟《海牙议定书》划定,由IATA同一制定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播种人碰到下列情形时必需在规定的时光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过规按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主动废弃了应享有的权力。1、第十三条(3)规定:“假如承运人否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2、第二十六条(1)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以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2)规定:“如果有破坏情况,收件人应按在发现损坏后,即时向承运人提起异议,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件人安排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3、第十二条(4)及十三条规定:“收货人一旦接收航空运单并提取货物后,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此时只能由收货人行使向承运人投诉,提出索赔的要求的权利;“然而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奈同收货人接洽,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理权。”即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才干有权向承运提出投诉与索赔。而目前货运代理所遇到的通常都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再由托运人向货运代理传达的口头或书面投诉,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应当谢绝受理,免得终极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反而延误了规定的索赔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