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会出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是依据哪边确定劳动报酬和工资福利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是否有效呢?(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换句话说,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各项标准执行劳动者的相关待遇是法定的,即使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低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如果想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约定;二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注意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一些问题无法拿准,干脆就什么也不做,反倒可能是最不会出现问题的。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