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省部级,全国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一般都是正省部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没有单独设立办事机构,法工委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代常务委员会拟订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

反映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问题,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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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1、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草案。

2、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

3、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答复。

4、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全国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

5、进行法学理论、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6、负责汇编、译审法律文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