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的她,在朋友圈一个“微商”处,花了近500元买了一瓶活肤水,容量是500毫升。根据销售代理的说法,这瓶活肤水“连婴儿孕妇都能喝、能用,很健康”。“用了以后,我的确感觉肌肤每天都在‘变化’。”余女士说,在使用后的第三天,她发现脸部冒出了一些红红的小痘痘。她当即联系卖家。卖家帮她联系了售后。余女士称,售后告诉她,这是正常现象,是皮肤在使用产品后开始排毒和修复。“只要坚持使用,皮肤就会越来越好。”又过了几天,余女士发现痘痘不仅没有消退,反而越来越红,皮肤也出现了干燥、脱皮现象。余女士说,售后再次对她说,她的脸是“激素脸”,修复过程比较煎熬,让她坚持使用。“坚持”到4月末,余女士的脸红肿得眼睛都快睁不开了。“售后仍然让我继续用,说是我的原因,再调理一下就好了。”余女士此时已不再相信商家的话。根据她提供的照片,原来的她白皙光洁,唇红齿白,很漂亮。而使用过产品的照片,看上去惨不忍睹,完全是另一个人。就连熟识她的人都说,“要不是鼻梁上那颗黑痣,根本认不出是同一个人。”生产商称“负责到底”可至今也未给出一个说法【法律解读】“由于互联网销售的特殊性,政府的监管目前难以做到直接覆盖,所以需要消费者积极维权,才能有效将这种互联网销售模式纳入监管范围。”从目前看,政府的监管方式有待跟进,以便跟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相适应。对于消费者比较关心的药品、食品、化妆品等消费类商品,可以采取网络准入制度,加强准入监管,并强制网商将销售活动备案,提高监管效力。生活中,在实体店铺或传统的电商平台如淘宝网等处购买商品,消费者如果遇到假冒伪劣现象,可到工商或质监部门投诉。但是对于近几年来出现的这种“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营业场所,没有发票”的诸如微信朋友圈的微商销售侵权来说,其维权方式应根据微商表现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综合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新的电子媒体时代,通过朋友圈即微商的买卖商品行为共有以下四种交易表现方式:一是经工商注册的实体经营者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的,即微信公众号里出现的那些品牌商;二是未经工商注册的个体通过第三方微商平台进行商品推广及销售的,即时下比较流行的“微店”等;三是未经工商注册的个体直接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四是未经工商注册的个体通过微信进行代购。“消法”规范的是经营者的义务和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一种及第二种方式因可较容易界定经营者,故可适用“消法”进行维权。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假一赔三的责任。而第三种、第四种方式是个体行为及委托代购行为,不具有“消法”中关于“经营者”的属性,故不能依据“消法”进行维权,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欺诈,适用的法律可依据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比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