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有重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胁从犯(第28条);
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从犯(第27条第2款);
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