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一些的免责协议,比如具有一定危险系数的娱乐场所会和你签订免责协议,这些免责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具体的条款。协议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但合同的成立是有条件的。所以要看野生动物园与游客签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的条款而定。我国《合同法》调解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而人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不是该法调整的范围。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有规定“(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如果野生动物园与游客直接签订的协议包含了“因游客违规造成人身伤亡动物园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根本不足以为动物伤人的动物园免责,因为该协议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更何况,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由于此协议意在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亦应属于无效条款。但如协议中约定内容为:1、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2、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3、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这些并不是免责条款,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野生动物园与游客签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在动物伤人事件中并不是最关键的,关键要看动物园管理方是否尽了安全保卫义务。通常来说,动物园方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2、游人出现不当行为的前提下动物园的设施也应足以保障游人安全。3、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