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为十五日,一审裁定后的上诉期为十日。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为十日,一审裁定后的上诉期为五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民事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三十日,也可申请延期,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