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委托经营制存在的条件是什么样的委托经营成为可能的最基本条件是所有者即委托者不能够或者没有必要亲自主持经营,从而把经营权让渡给经营者即受托者。委托经营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经营权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其意思是指经营权真正与所有权独立开来。具有更为广泛意义的是:使经营权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和流通,可以允许人们买卖、馈赠或继承等。但也应看到这里的两权分离是相对的,原因在于双方在于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从而形成既对立又统一的局面。第二、委托经营的时间性和经济担保性。时间性是指委托经营根据生产周期的具体情况来定,可以是十年、二十年或者更长一些。经济担保性是指受托方应该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风险抵押或担保,但若是实施初期受托人没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也可以考虑经营过程中的相互抵偿问题。第三、委托经营的法律保障性或契约性。这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在同等健全的法律保障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运作。否则,委托经营的必要条件是不具备的。同时,可以制定《委托经营法》来提供必要条件。例如:在没有财产抵押的条件下,也可以用刑事处罚来进行监管。如严重失职或亏损可以诉讼法庭,与此同时,需要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相应的改革,使政府切实做到民主、公开地履行其相应的职责。第四、社会信誉保证制度的建立或“道德成本”的提高,需要政府积极引导提高公民素质教育,从而提高业务水平,使全国形成公平统一的信誉档案体系,减低或避免违规行为,使经营者们充分、自由而彻底地竞争。因为只有竞争才有发展,只有充分而彻底地竞争,才有最快的发展。企业委托经营包括四个阶段(一)委托经营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受托方与委托方就委托的条件、委托的费用、委托的权利与义务、委托经营收益的分配进行谈判,签署有关委托的法律文件和协议;二是受托方为托管经营进行人、财、物各方面准备和组织工作,为开展委托经营工作创造条件。(二)委托经营交接与规范阶段。主要是根据委托经营协议,由委托方向受托方移交相应经营权的阶段。规范阶段是在完成托管交接后,对委托经营对象进行全面规范,这是委托经营的必备的准备工作。(三)委托经营阶段。就是依据委托经营协议正式由受托方经营委托对象的阶段。(四)委托经营退出阶段。就是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受托方退出委托经营,把被委托的对象的管理再次转移给委托方。或经委托方同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由受托方优先收购或转让给第三方。由此可见,公司法中的委托经营制存在的条件其实还是比较的复杂的,一般来说如果没有进行精心的准备的话是不能进行委托经营的。在委托经营过程中如果存在不规范的话,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整个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