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流程的规定:
1.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2.侦查。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