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文在立法上确立了我们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执行为辅的制度。随着依法行政的日趋完善和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在逐年增加。作为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严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震慑和惩处涉税犯罪。2004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扬州举办的第四期司局级领导干部轮训班首场专题报告上,总局副局长崔俊慧指出,当前,税务稽查已由传统的收入性稽查逐步演进为执法性稽查。因此,上述信息预示着今后税务非诉案件会有可能增加。所以,作为税务执法人员有必要熟悉和知晓非诉执行的一些知识。一、税款征收的处理不适用非诉执行过去,有些同志说:税务决定送达后,纳税人不缴,过了诉讼期,按《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就行了。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我们认为:1、税务处罚决定可以非诉执行;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税款征收的处理决定不是处罚;新《税收征管法》也没有明确税务处理决定可以非诉执行的条文,相反却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并规定“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款征收恰好是赋予强制执行权但又没有规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情形。二、非诉执行依申请而实施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税务机关不申请,人民法院不会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所谓不申请,不执行,税务机关的申请是非诉执行的唯一启动方式。税务机关非诉执行的申请要符合法定条件,《行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税务机关在申请非诉执行前首先要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其次要特别注意法定的申请期限,《行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常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拟申请非诉执行的案件,税务机关自送达之日起要把准满三个月后180日内的期限。另外申请非诉执行需预先缴纳执行费用,《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三十条也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它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交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