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4年11月1日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工作期间,王某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拖延未与王某订立合同。王某在单位工作至2015年6月底,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理结果】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后认定,王某于2014年11月1日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至2015年6月,该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由贸易公司支付王某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未订立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1000元。裁决作出后,贸易公司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评析】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某贸易公司属于典型的“口头用工”、“事实用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用工而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进行了严厉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如超过一个月仍在用工而无合同,则需根据员工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去用工“口头化”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关系纸面化、规范化。本案中某贸易公司由于忽视法律规定,承担了额外的赔偿责任,具有相当典型意义,值得各用人单位警醒。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双倍工资计算的问题。一是计算期限,是从用工无合同的第2个月起算,计算至用工第12个月为止,超过12个月仍继续用工的,法律规定从满12个月起视作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则不再计算双倍工资;二是计算标准,双倍工资按照事实用工期间劳动者领取的报酬计算,包含了加班费、津贴、奖金等项目;三是合同期满后忘记续签合同而存在事实用工的,依然需从事实用工的次月起计算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