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限制: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2、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3、录音单独作为法庭证据,不能充分证据案件事实的,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