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主要表现有:(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法律生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该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