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可以撤销。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是登记后发现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重复登记的;以及登记的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等情形。

法律依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