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刑事和解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并有明确的被害人;3、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4、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5、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2、妨害通讯自由案;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5、交通肇事案;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黑恶势力操纵引发的案件;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愿进行和解:1、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3、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和解;5、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而达成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