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上述要求材料到办理地点(本市居民到本市任一户籍派出所,省内异地及省外异地居民到我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居民身份证受理点)提出补领申请。

2.证件受理后由申办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作,济南市公安机关发放。

3.到达办理时限或者受到领取通知后,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办证地点领取。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