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补偿。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明确地规定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认为,解决问题有两种方式可以供劳动者选择:一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O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是通过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同样的,实践中有些地区不允许劳动者通过第二种形式要求经济补偿。另外,如果今后国家修改或者废止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那么就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