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委办公室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随州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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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随州日报 发布日期:2008-05-07
为推进省级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5号令)和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随州城区殡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随州城区东起汉丹铁路、西至氵厥水河、南起文峰大道、北至明珠路范围内的丧事,一律在城区殡仪馆内办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殡仪馆以外的地方搭棚祭吊。
二、在城区死亡的人员,遗体一律实行火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或骨灰装棺埋葬提供墓地、墓穴、运输工具和其他便利条件。尊重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为防止传染疾病和污染环境,运送遗体一般应使用殡仪车,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从事遗体运送;遗体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各医疗单位对医院内死亡的病人,其遗体由医院遗体运送车运送或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四、送葬车辆不得超过5辆(含灵车),禁止灵车在城区巡游,禁止沿途燃放鞭炮、烟花、敲丧鼓、播放或吹奏哀乐及抛撒纸钱、纸花。
五、凡在城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寿衣、花圈、存放骨灰的器具、墓碑等)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和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禁止在办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等封建迷信活动。
六、殡葬服务单位应完善硬件设施,改善服务条件,真心实意为丧户排忧解难。殡葬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对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依据、服务标准等进行公开,让丧户知情自愿选择;殡葬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善待逝者,慰藉丧户。
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第一条之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管、环保等部门及丧户所在单位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二条之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之规定的,造成遗体流入社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医疗单位行政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纪律处分。
(四)违反第四条之规定的,对沿途抛撒纸钱、纸花的,由城管部门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对燃放烟花鞭炮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条之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并根据《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六)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投诉,其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查处,认真整改;对殡葬服务人员态度粗暴、作风恶劣、刁难丧户等行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应严肃查处,屡教不改者应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或一年内同一单位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对该单位行政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八)凡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单位,该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同一单位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称号。
(九)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本《通知》,情节严重、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曾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通知》的具体实施。给予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城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区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职工、居民的教育管理,具体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落实。
九、鼓励城区各单位和居民举报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电话为0722-3222320、3222207。凡举报情况属实,给予举报者200元关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