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回减值准备的情形:

流动资产(如存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在持有期间导致资产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则可以转回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

2、可以转回减值准备的项目:

(1)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

3、可转回的金额:转回减值准备时将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一定要是在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不能超过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扩展资料:

1、不可作减值准备转回的项目:

(1)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

(2)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

(3)投资性房地产不可以转回。

(4)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

2、资产计提的八项减值准备

(1)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2)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4)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5)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8)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除了货币资金、应收票据、交易性金融资产、预付账款、长期待摊费用等外的资产均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