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任何一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要是一方违约的,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工期拖延,就是建筑工程合同违约的一种。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就是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通常在实践中,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如下情况,承包人可以索赔: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2、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3、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4、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但发包人出现前三项情况时,应当达到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造成停工的,承包人才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工期拖延费用、合理利润损失等费用。否则,承包人不能要求赔偿,反而可能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法自行确定是否可以索赔的,可以咨询建筑工程律师或直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在提出索赔要求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所遭受的损失,否则即便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会判据发包人不赔或少陪的,所以建议双方无法协商赔偿事宜。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的,要注意先收集好充分的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