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

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

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四旁”林木:

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

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

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

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