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方面: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