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危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重大险情。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 、设备缺陷等。

建设 、施工 、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停工 、生产 、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 、火 灾 、爆 炸 、中毒等。

可能造成职业病 、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在敏感地区进行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丢弃、废弃和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内容拓展: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全事故分四级:

1.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
2.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
3.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以下。
4.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