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最后陈述、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申请回避、提起上诉、要求再审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同时有权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见米兰达规则)。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与原告法律地位平等。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原告人”的对称。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被告人的称呼只是诉讼程序发生的一种假定,被告是否确实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执,是否应追究民事责任,只有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才能确定,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都是无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同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被告也就是被起诉人,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这个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