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无法免除的,除非符合以下法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不予处罚的:

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扩展资料: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